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3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1号楼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昌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延安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成,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甘肃天都化工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北京路龙云里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昌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天都化工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9)甘0302民初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9)甘0302民初27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关,应根据民事诉讼管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规则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包括上诉人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四名被告共同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根据民事案件专属管辖规定,确定本案由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张 霖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江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