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李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民辖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双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5)云0114民初3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若被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则原审法院应当向上诉人进行送达,否则就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合同关系。即便认定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以及原审法院的裁定书内容,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文山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高空作业吊篮租赁合同》并明确约定由出租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高空作业吊篮租赁合同》签订方为被上诉人云南双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审被告文山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对非签约方的上诉人无约束力。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被告,应当以被告住所地即苏州市虎丘区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达成。本案中,案涉载有协议管辖内容的《高空作业吊篮租赁合同》系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文山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现无证据证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被上诉人与文山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高空作业吊篮租赁合同》协议管辖条款时,是知晓且同意的,故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受《高空作业吊篮租赁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约束,在云南双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三被告的情况下,不应依据《高空作业吊篮租赁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应当适用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本案租赁物使用地点位于昆明市呈贡区,合同履行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