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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某某、苏州某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民终4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匡某某,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薛某某,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审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某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薛某某、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4)苏0508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匡某某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匡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