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2民初8013号
原告:黄某,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江西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顾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身份证号:XXX。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身份证号:XXX。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苏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黄某诉被告苏州某甲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9元减半收取计1174.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