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宁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青0103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某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某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青0103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宁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某有限公司案款152309.5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184.64元,合计154494.18元。[此为暂计金额,具体金额、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为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西宁某有限公司名下查无足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西宁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冻结期限为一年(2025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西宁某有限公司位于西宁市城中区不动产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2025年3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9日止);申请执行人债权未能全部实现。现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包含己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办理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逾期申请或不申请,你需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而造成财产流失及损失的法律后果。现从被执行人现状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考虑,本案终结执行较为适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青0103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情形消失后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