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281民初16627号 原告:苏州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乙公司支付设计费57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双方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合同1份,约定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的澄地20X-X-X号地块样板房、精装房、公共区域精装修项目提供装修设计服务,设计费为575000元。后某甲公司按约完成设计服务并交付设计成果,但截至目前某乙公司仅支付517500元设计费,尚余57500元未付。 被告某乙公司既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9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合同1份,约定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澄地20X-X-X号地块样板房、精装房、公共区域精装修项目提供装修设计服务。设计费用收取标准为500元/平方米(含增值税),设计计算面积为1153.9平方米,共计合同总价(含增值税)为575000元。付款方式按设计阶段分段计付设计费,具体为: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0日工作日内支付10%即57500元;完成概念方案设计经甲方确认之日起30个工作日支付15%即86250元;完成深化设计经甲方确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172500元;完成施工图经甲方确认之日起30日工作日内支付35%即201250元;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10%即57500元。甲方将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本合同所约定的各笔设计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全时甲方可以暂缓支付设计费而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乙方按规定履约的前提下,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时,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完成案涉工程装修设计服务。2020年,案涉工程全部竣工验收。 某甲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6日、2018年10月11日、2024年12月3日开具金额为316250元、201250元及57500元的增值税发票。 某乙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0月26日支付某甲公司设计费316250元、201250元,合计5175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某乙公司结欠某甲公司设计费57500元,有室内装饰设计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庭审陈述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某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合同中明确约定某乙公司在收到某甲公司开具的相应发票后付款,某甲公司直至2024年12月3日才开具足额发票,故本院认定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有关证据,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苏州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7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二、驳回苏州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由江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苏州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619元由本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江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619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案诉讼费专户(开户名称:江苏法院,开户账号:×××71,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缴款识别码:×××167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