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异50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电达谷源产业园7号楼1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达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深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铁深圳公司对我院执行该案件有异议,并提交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铁深圳公司称:异议人已经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撤销该执行案件。理由如下:一、异议人已经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相应付款义务,不应承担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违约责任。二、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以调解款未支付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违背客观事实。在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后三期的款项尚未到付款期限,不应以17625201.6元计算利息,现在后三期已经按期支付,现全部款项已经支付完毕,仅第二期付款晚于约定时间4天、第三期晚于约定时间2天。随着第四期款项支付完毕且申请人正常签收,视为申请人同意对第二期、第三期付款时间做出相应变更,也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双方均无异议,双方应继续按照原调解书约定履行余款给付义务。现申请人要求其提前履行未到期债务且承担高额利息,违背客观事实,且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综上,驳回异议人的请求。 申请人科利达公司称:异议人逾期支付款项,并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应按照民事调解书第四条的内容严格执行,异议人所述在履行过程中对逾期付款的谅解以及变更并不存在,故本案应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科利达公司与中铁深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本院作出(2023)陕0116民初227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苏州科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案工程造价为人民币93587241.04元,扣除已付工程款金额人民币65962039.44元,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金额为人民币27625201.60元。原告放弃对被告欠付工程款对应利息的主张;二、剩余应付欠款人民币27625201.60元,被告于2024年2月5日前支付1000万元;于2024年3月10日前支付300万元;于2024年4月10日前支付300万元;于2024年5月10日前支付300万元;于2024年6月10日前支付300万元;于2024年7月10日前支付300万元;于2024年8月10日前支付2625201.60元。每期支付节点5日前,原告需向被告提供够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及时提供的,相应付款时点顺延。上述款项被告以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或金融供应链产品方式支付,产生的贴息费由原告承担;原告指定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苏州科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高新支行,账号:5417********。三、本案诉讼费202955元,减半收取101477.5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48346.39元,(共计154823.89元)由被告承担,在202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四、若被告未按照上述付款时间节点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从2022年3月1日起以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LPR的1.5倍利率承担欠款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五、原告应于调解笔录签订时向人民法院递交解除对被告方及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之后异议人于2024年1月29日以金融供应链方式支付申请人1000万元,但第二期款项异议人未在3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调解书第四条为准,当日异议人以产品供应链方式支付申请人300万元,2024年4月18日,异议人支付申请人300万元,第二、三期款项的支付晚于调解书确定的日期数日。之后其余款项异议人均按期支付。现异议人认为申请人要求其公司履行未到期债务且承担高额利息,违背客观事实,且无合同依据为由,要求重新审查该执行案件,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调解书履行自己的义务,调解书中约定了异议人若未按照付款时间节点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支付相应利息。异议人两次未按期限履行义务,亦不能说明迟延履行的正当理由,故此申请人要求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对异议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重新审查本案及撤销该执行案件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