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民终10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某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徐州某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4)苏0312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某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某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