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徐州金陵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2民初5112号
原告: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驿城工业园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建,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金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第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蒋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金陵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