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铜执字第189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驿城村驿城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5号路西8号路南(供销合作总社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民初字第0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536989元及逾期违约金13011元,合计550000元,如未按期履行,原告可申请执行余下全部款项,并加罚4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5元,由原告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9000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0元。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铜民初字第01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张惠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