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沛县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22执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沛县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沛县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民终7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397337.59元和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
2、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沛县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沛县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沛县××城××南侧××楼××单元××、××、××、××房产4处,1号楼2单元2、5、9、15、16、17、18、20、23、24、28、29、31、33、35、37、41、48、49、50、52、53、203、703、1501号房产25处,2号楼1单元34、46号房产2处,S2号楼1单元1、2、3、4、5、6、7、8、9、10号房产10处,3号楼1单元15、21、30、40、46、101、102、201号房产8处,3号楼2单元3、5号房产2处,查封期限为二年,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5、申请执行人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沛县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下落,亦不要求本院进行查找。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沛县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兴建
审判员苗顺
审判员夏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翟志强
书记员燕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