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2民初7081号
原告:安徽海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驿城工业园7号。
原告安徽海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金彭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安徽海源玻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海源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