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1024号
申请人:徐州金霸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徐州天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徐州金霸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天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金霸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天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天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保全费3420元,已由申请人徐州金霸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张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