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高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鼎赞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1254号 原告:广州市鼎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282号61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4区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原告广州市鼎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市鼎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广州市鼎赞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鼎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州市鼎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