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港商初字第45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
原告***诉被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