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港商初字第45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 原告***诉被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