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4民初984号
原告: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高邮市送桥镇送郭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