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706行审106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连城执(新区)罚字[2019]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施工现场未设置防围设施为由依据《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因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义务,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立案后,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1月15日以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已主动缴纳了罚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