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巨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706民初11200号 原告:江苏巨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巨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骏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巨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巨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5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从2020年7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150000元从2021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4日,双方签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与昂奥为被告提供企业发展规划咨询及服务,合同期限为2个月,服务费用250000元,签订合同时支付100000元,验收合格再支付1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完全履行了义务,所提供的服务于2021年1月29日验收合格。被告从合同签订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星辰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项目规定的年度内为其制定企业发展规划,乙方依托专业的管理咨询经验为甲方提供服务。合同内容包括按照预定的战略方针和方向,根据分析报告拟定公司未来五年的战略规划草案,包括企业总体战略规划、各分项战略规划、职能战略规划。服务期限为2个月。验收方法预定2020年8月31日之前,给出一份满足甲方实际发展前景要求的五年管理规划,经甲乙双方确认视为验收合同。双方商定,甲方支付乙方咨询费用共计250000元,税款7281.55元,除税价242718.45元。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100000元,在验收合格后支付150000元。以上费用含税,税点为3%,付款时乙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并约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进行准备材料、寻找培训机构培训人员等服务,帮助被告取得相关建设承包资质,并于2021年1月29日经被告确认验收合格。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服务费用,故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所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定及时履行相应义务。原告提供的服务已经被告确认验收,被告应及时付款,现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巨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20年7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50000元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