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4民初13614号
原告:天津市潞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前进道903室A座。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大顿邱村。现住武清区。
原告天津市潞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以与原告存在劳务关系为由另案起诉原告主张相关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应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