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鸿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3民初1205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俊,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男,1981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泾县鸿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茂林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7529672305。
法定代表人:*爱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敬梓西路669号港汇中心商业楼A楼2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852441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小川、***、泾县鸿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小川、***、泾县鸿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