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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材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3民初166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