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3民初166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