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红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1民初1610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青州市。 被告: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丰收二路568号。 被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原告***与被告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