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8财保351号
申请人:济宁市新美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金乡县城金山街北街天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念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信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住所金乡县食品园区金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双雷,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信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金乡县奎星路北段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双雷,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新美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信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金某分公司、山东信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济宁市新美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金某分公司、山东信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宁市新美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新美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山东信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济宁市新美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毕玉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丁笑
书记员丁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