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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民申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宇路**大学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8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8103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具体事实和理由: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针对***触电身亡一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书》时,申请人不认识太多字,在申请人没有弄明白及不清楚赔偿条款和数额的情况下就要求签字,且赔偿协议没有加盖被申请人一方的公司公章,被申请人对此事的处理即宣告终结。以上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存在瑕疵,不足以弥补申请人全部损失。判决认定赔偿完毕,无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不重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没有调查事情的真实过程,没弄明白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理有效,是否符合赔偿标准,就草率判决,该判决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大科技公司与***法定继承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该协议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山大科技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即告终结,申请人另外主张的14万元赔偿无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在重大误解、或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下签订协议,且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知晓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字的后果,申请人称在没弄明白赔偿条款和数额的情况下接被要求签字,有违社会一般经验。另外,《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字捺印,涉案协议已经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在法定审限内未提出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在此情况下,再审申请人***、***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规避了诉讼费缴纳义务及有关管辖的规定,故仅从程序上而言,其再审申请亦应直接驳回。再审申请人***、***所持“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8103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