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91民初4981号
原告:烟台润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开发区长江路161号天马中心1号楼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WPWQR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新泺大街1666号齐盛广场2号楼50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925450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润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烟台润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润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烟台润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