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5民初2123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亘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1577号天业龙奥天街*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80651682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省亘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