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辖终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冶金地质水文勘察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省亘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冶金地质水文勘察公司、原审被告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山东省亘基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1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2月,山东省冶金地质水文勘察公司作为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7年2月,被告山东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济南市市中区济南绿地南北康B13地块桩基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被告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山东省亘基工程有限公司系工程总包方,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本息等。
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山东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鉴于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为济南绿地南北康B13地块桩基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纠纷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山东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山东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鉴于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省冶金地质水文勘察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辖区内,原审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本案纠纷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