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民初1030号
原告:***,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武,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璋,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昌献,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亘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仲伟,董事长。
被告: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徐桂东,董事长。
被告: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金发成,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亘基工程有限公司、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兴欣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柳亚男
书 记 员 韦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