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执65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亘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37号。
法定的代表人:王仲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旅科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600号山大科技产业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恒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旅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燕子山西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王恒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亘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旅科信息有限公司,山东旅科集团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工商、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1月16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工商、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2月16日,申请人做终本约谈。
综上所述,经本院执行,未找到可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东
审判员 许莉
审判员 华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