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4民初3037号
申请人:巨野县金福祥物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柳林镇陈楼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5176629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86079990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牡丹区。
申请人巨野县金福祥物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巨野县金福祥物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40万元)。申请人巨野县金福祥物资服务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以上保全财产总价值不超过14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巨野县金福祥物资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