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通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执异27号
异议人:山东通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周鲁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秀健,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博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山东首嘉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通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通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因博兴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书后未立案审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博兴县人民法院在三日内立案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山东通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山东通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通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然深
审判员  戚立明
审判员  王胜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