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3民初3561号
原告:山东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道托镇后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山东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而起诉,故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1323民初355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