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3民初3561号 原告:山东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道托镇后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山东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而起诉,故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1323民初355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