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民初1775号之一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鸿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XWTWD47。
法定代表人:林智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美,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能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标城建设有限公司南靖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和兴路世纪豪庭6号楼D1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341B0XB。
负责人:吴志勇。
被告:福建标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福环路和顺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5853380302。
法定代表人:林君静,执行董事。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标城建设有限公司南靖分公司、福建标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兴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简林津
书 记 员 郑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