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3098号
申请人:天津市金杰臻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文水园小区亚伦商务中心B227室-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中路55号昊宇商务中心102室-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新生态城航北路与渔泽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天津市金杰臻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兴通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