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中国某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王某;许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602民初8373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负责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许某,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南屏乡,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王某、许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诉前调解,后于同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支撑费24520元;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25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原告与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绍兴袍江**为体验店-开放渠道代理合同》一份,原告授权某公司在绍兴市越城区经营区域范围内代理相应电信业务,合作期间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合作期内,某公司保证每年度各自然月发展79及以上单品融合价值型用户不低于5户,不足部分按50元/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连续3个月业务发展量为零,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某公司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装修支撑费,某公司则应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内完成保底有效积分2000分,否则应按比例扣回未完成部分。某公司并应在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元,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违约金等原告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某公司支付了装修支撑费4万元,但某公司自2020年3月1日到2021年2月28日,仅完成有效积分774分,故根据合同约定,应返还原告24520元。同时,某公司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仅发展融合型用户2户,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发展用户数为零,为此,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0250元,与履约保证金冲抵后,尚应支付原告违约金8250元。另据查,某公司股东采用简易注销的方式于2022年8月24日办理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两被告系某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两被告应对某公司。 二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代理合同、付款凭证、清单、公司登记变更材料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与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结合庭审调查,可认定某公司尚应退回原告装修支撑费24520元的事实。原告主张某公司应承担因其未完成考核期综合完成率指标按不足部分50元/户标准计算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主张因某公司连续三个月的业务发展量为零,要求支付违约金5000元,某公司的上述违约情形与其未完成指标的违约情形具有同一性,原告不应重复主张违约金,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依法调整后予以支持。因某公司已注销,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载明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如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后果和责任,被告王某、许某作为出资人在落款处签名,某公司的上述债务应由被告王某、许某承担。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许某应返还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装修支撑费24520元、违约金3250元,合计277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95元,被告王某、许某负担5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公告费450元,由被告王某、许某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