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2民初2500号
申请人:濮阳中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马庄桥镇油田五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093543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亿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三赢路**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CNAP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濮阳中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亿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濮阳中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亿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周村支行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共计53283.33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濮阳中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亿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周村支行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共计53283.3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