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齐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亿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3财保162号 申请人:山东齐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三赢路10号淄博科技工业园北楼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亿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三赢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46年8月7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山东齐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亿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436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齐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亿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436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38元,由申请人山东齐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