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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实验室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1903号 原告:***实验室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959号元和大厦4楼423-A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翼彪,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实验室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实验室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3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实验室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3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