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1903号
原告:***实验室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959号元和大厦4楼423-A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翼彪,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实验室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实验室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3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实验室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3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