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财保263号
申请人:***,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申请人:菏泽京通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220国道南马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N8PQR1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申请人:***,女,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菏泽京通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2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京通电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聪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