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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民终1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新建路8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丰县国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东明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上诉人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丰县国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0233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8日向***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950.50元。***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其至今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