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闽0921行审41号
申请执行人霞浦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太康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商业步行街1号二单元3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霞自然资行罚字〔2019〕105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霞浦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5日以材料不齐全为由,向本院撤回对霞自然资行罚字〔2019〕1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霞浦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霞浦县自然资源局撤回对霞自然资行罚字〔2019〕1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附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