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福建省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商业步行街******/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霞自然资行罚字〔2019〕105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霞浦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5日以材料不齐全为由,向本院撤回对霞自然资行罚字〔2019〕1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霞浦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霞浦县自然资源局撤回对霞自然资行罚字〔2019〕1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雯
人民陪审员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卢梦晴
附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