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康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大康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云润家园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8928号 原告:上海大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云润家园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主任。 原告上海大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云润家园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云润家园业主大会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