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民初1265号
原告:马**,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现住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蓉,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南滨河西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陈清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桃,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皋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与被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马**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1元,由原告马**负担。
审判员 吕品月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