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28民初89号
申请人:江西友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石化佳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深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深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金溪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溪项目部,住所地:,住所地: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泰伯大道格兰雅栖****v>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申请人:金溪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住所地:抚州市金溪县县城秀谷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友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溪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溪项目部、金溪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友芝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溪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溪项目部、金溪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460000元。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友芝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溪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溪项目部、金溪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460000元)。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江西友芝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