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姜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2173号 原告:甘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北地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8号***座B座17楼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甘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4元,减半收取计2347元,由甘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