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2173号
原告:甘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北地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8号***座B座17楼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甘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4元,减半收取计2347元,由甘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