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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2民初4605号 原告: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淡家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622495027。 法定代表人:周靖发,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55号***座B座17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49020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