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640号
申请人:****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联盟四路1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5218282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55号***座B座17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49020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申请人****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昇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11280.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的811280.5元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昇工贸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11280.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瑾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