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8民初2056号
原告: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江精细化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9354231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江西省萍乡市方上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下埠镇大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1650132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萍乡市方上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龙 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霞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