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313民初407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对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方上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313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赣0313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中落款处最后一行“审判员**”补正为“代书记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 记员 汪 莎